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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的煤矿好做吗?

1967 年第11 号基本采矿法(Ketentuan-Ketentuan Pokok Pertambangan)根据这项法规,印尼的矿业管理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矿产开发分类管理,资源分为A、B、C 三大类。煤炭资源归入A 类,属战略矿产,由国家经营。外国公司只能作为政府煤炭部门或国营煤炭公司的承包商,并须经过国会批准始可参与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
1999 年第22 号地方管治法(Pemerintahan Daerah)1999 年通过的第22 号法,印尼中央政府将权责大量下放予地方政府,包括矿业管理、国内贸易、投资和工业政策等。于是矿业管理框架发生重大变化,恰与1967年第11 号倒过来,变成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中具决定性的权力。而中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能源及矿产资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只负责指引性工作。
现时印尼大部分的煤矿公司是在2001 年以前(还未执行第22 号地方管治法),根据1967年的第11 号基本采矿法,与中央政府签订的采矿授权(Kuasa Pertambangan 即KP)、标准工作合同(Contract of Work 即CoW)、和煤炭协议(Perjanjian Karya Pengusahaan Pertambangan Batubara 即PKP2B)。而小部分则在2001 年以后(实施了第22 号地方管治法),由地方政府发放的合作社(Koperasi Unit Desa 即KUD)采矿授权、或与地方政府签订的非标准工作合同、和煤炭协议。
印尼对外资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矿业资源的态度是既欢迎又限制。外资想在印尼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只有两种途径,一是与政府签订标准工作合同,外国公司通常选择这种方式,因为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取得开发开采由自己发现的矿床之权利;二是先与印尼勘探权人建立股份企业,由合伙人向矿山能源部部长申请工作合同,但最后还须得到国会批准,方可取得合法的采矿权利。标准工作合同(CoW)是专门为吸引外资在印尼从事矿产勘查开发而制定的、具法律效力的合同。印尼政府认识到矿藏勘查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的投资,并且只有当勘查者较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能够有成效地开发和经营矿山时,才会投入勘查资金。所以标准工作合同是针对这些活动而精心制定,覆盖了矿产投资的所有方面,包括勘查、生产、甚至复垦和环境要求;也包括对外资公司的管理控制、在国际市场销售、和汇出利润的权利。这合同亦为外资开采勘查者发现的矿藏、矿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标准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政府其它的规定,并且不受后来立法变动的影响;赋予经营公司独占权利勘查矿产、开发开采发现的矿床、精炼、存储和运输、在印尼境内外销售或处置采掘出的全部矿产。标准工作合同的经营公司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和安置程序亦比较简单。合同有效期长达30 年,可以延续。但标准工作合同对外资审查严格,且批出不多,并规定了外资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将过半的股权转让给印尼本土的公司,故此不易获得。
中国投资方均须在印尼设立公司运作。但如希望在短时限内得到显著成绩,切忌盲目摸索。最好是能够物色到合适的印尼族(切不可和印尼本地2、3代华人合作,骗人)指引伙伴,俾可迅速展开工作,并收事半功倍之效。指引伙伴一定是印尼本民族人,但必须了解印尼国情及其风俗习惯、掌握工作语言而能与当地各界有效地沟通、熟悉主要的矿业法规、在当地商界建立了紧密的人脉网络、具控制成本及实务操作经验。在开展时,因可能要借用印资名义运作,况且日后在采矿时更须与多个政府功能部门、地方群众打交道,所以可以通过指引伙伴介绍一些不光只是可靠诚实,而是在当地军、政、商界享有相当名望的印尼本民族人,作为战略伙伴,使日后的业务发展更为方便。如不这样做99%以上的中国来印尼投资者受骗。中国投资方与指引伙伴的关系如相处融洽,日后可引为结构性的合作伙伴,互为犄角,携手并行,达致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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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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