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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加速四化建设的主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的重要物资。加强铁路用煤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畅通无阻,安全正点,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铁路各用煤单位要加强对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的领导。第2条 铁路各级煤炭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增强整体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煤炭管理工作水平。第3条 煤炭供应范围:机车用煤;客货列车餐茶、取暖用煤;工业生产用煤;基建工程用煤;各单位的生产和厂房取暖用煤;科研、设计的实验用煤以及当地无煤炭供应单位的职工家庭生活用煤。非上述供应范围的用煤,一律不予供应。第4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和工业生产,国家分配给铁路的煤炭,必须坚持先机车后其它,优质煤炭用机车、低质煤炭用于生产生活的供应原则。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制度。第5条 凡属铁路计划供应的煤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路内外转让、出售及以煤易物,亦不得带煤加工订货,更不得折价处理。第6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各铁路局、部直属各单位均应有三十天以上的周转用煤量。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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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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