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析 煤矿十关闭十整顿

煤矿十关闭十整顿

一、“十关闭”即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采矿的;
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越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井下储存火工品的;
6、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令或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或在采煤方法改革后,以隐蔽的方式使用已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数减之后动用量为准)。

二、“十整顿”即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搞清本矿及相邻矿井的采空区积水范围的;
9、受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影响未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雨季“三防”措施不到位或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10、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煤炭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mtxh.cn/zx/fx-zx/12574.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nita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