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 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科目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正确答案:
(1)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元)
(2)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
(3)借:所得税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28
(4)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0-528=1472(万元)
(5)借:本年利润528
贷:所得税528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