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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l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的债务发生在甲退伙前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丙是以劳务出资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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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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