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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的存货具体有哪些?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存货范围 1、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2、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
  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
  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
  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原煤、块精煤、末精煤等。 4)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5)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
  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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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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