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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海外矿业资源开发战略的启示

金庆花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一、资源开发简介

韩国矿产资源有限(见表1),有56种法定矿产,到2002年还在生产中的矿种有23种(包括金属矿7种,非金属矿16种),能供给所需矿产90%的矿种仅有10种,多种矿产需依赖进口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据2002年统计,韩国金属矿的自给率是0.27%,非金属矿的自给率是73.41%,国内急需的矿产资源如煤、铜、铁、铅锌矿、石膏、镁矿和磷酸盐等几乎100%须从国外进口。近半个世纪以来,韩国的钢铁、汽车、造船、电子等重工业迅猛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大,但其本国的矿产资源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见图1)。韩国政府和企业采取贸易进口、买断矿山、独立或合作开发等多种途径,积极利用境外矿产资源以弥补本国资源的不足,不断参与全球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和再分配竞争。到2003年,已与36个国家合作进行石油、煤炭、铀矿等矿种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共284个,其中已合作完成项目130个。目前,正在也门、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加拿大、中国等国家进行石油、天然气、褐煤和金属矿勘探开发。通过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确保国内能源、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以及从国外勘探开发进口,保障了韩国能源和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原材料的稳定供给。

表1 韩国主要金属矿产矿石储量 单位:千吨;金:千克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图1 韩国主要金属矿产进口量占其产量的倍数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二、海外矿业开发状况

韩国矿产资源贫乏,石油、褐煤、铀矿、铜矿等资源的全部以及铁需求量的99%等主要矿产依赖于进口。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韩国形成了以其政府的支撑体系为中心,以有效的合作勘查机制为依托,并以高效的开发过程为手段的资源竞争系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政府的支撑体系

韩国政府为了维持稳定的国民生活及持续的经济增长,不得不积极推进海外资源开发项目,以保障国内最基本的能源及资源的稳定供给。根据海外资源开发事业高投资、高风险、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韩国政府通过一定的法规及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等,推进民间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保证海外投资事业的稳定性及经济效益。

1.制定并逐渐健全矿业法规

韩国政府在地矿工作的管理方式上,特别重视各项相关法规的建设,不断完善其法规体系。早在1951年12月就颁布了矿业法(先后修订10次),加强了矿业权的管理。1967年3月颁布了大韩矿业振兴公社法(先后修订9次),规定了作为政府扶持机构的韩国矿业振兴公社的职能、目标、工作内容等。随着韩国国内动力资源的发展,1978年1月,韩国政府开始对海外资源开发进行了综合调研;同年12月5日,《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的颁布预示了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正式启动。该法规定,由韩国矿业振兴公社设立海外资源开发基金,支持海外煤矿及一般矿产的开发调查所需的资金。韩国政府在1982年12月将《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更名为《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先后修订2次),将农畜产品、水产品以及林产品列入海外资源范围内,增加了许多内容并加以完善。1986年12月又颁布了海外资源开发补贴预算及管理法规,以国家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形式不断吸引国内企业加入海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行列。而到1994年3月颁布《能源和资源事业特别审议法》,取消了海外资源开发基金、石油事业基金等5项基金,统一由能源和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提供资金和贷款。1997年8月,强化了对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支持制度,大幅整顿了转为申报制的海外资源开发有关条款,以积极推进海外资源开发事业。以上法律法规对韩国开展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系统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政府和企业进行海外矿产开发的顺利进程。

2.组织并合理规划专门机构

韩国的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3个部门一条龙分工管理,即产业资源部(MOCIE)、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矿业振兴公社(KORES)。

产业资源部(原通商产业部,现韩国18个部之一)是政府主管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最高行政部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准、补贴的发放、贷款的审批等手续,全部都要通过产业资源部归口审核批准。

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是依照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由产业资源部设置的专门决策咨询机构。审议会负责审议开发海外资源的基本政策,批准和撤销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并调解企业间的竞争和纠纷。1994年开始统一向海外资源开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和贷款。

矿业振兴公社是政府扶持矿业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的性质介于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业部门之间,由政府出资依法设置,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用金融、技术、设备等具体手段推行政府的各项矿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地矿企业的发展。该公社设有海外资源部,代表政府接受项目申请,并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技术、金融支持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3.政府适时且有效的投资

为了调动海外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政府负责贷款海外矿产基金、石油项目基金、海外投资基金等。而从1995年开始,原本由多种基金形式支持海外资源开发,转变为由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统一以政府预算的形式为国内民间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贷款,使得财政体系简单化和透明化,并实现了政府能够实施宏观调控。1995~2003年,韩国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补助金总额未见大的浮动,一直保持平稳态势(见图2)。其中,2001年政府对石油开发调查的补助金,因其在俄罗斯伊尔库次克进行的天然气田可行性调查工作中投资38.5亿韩元,而显示出大幅增加。

图2 韩国政府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补助额度(单位:亿韩元)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从1977年到2003年上半年止,韩国政府为海外资源开发总投资59.5亿美元(见表2),其中资金回收44.9亿美元,投资回收率为75.5%。据2004年韩国产业资源部报道,为提高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的财政支援规模,将政府贷款利率从现在的3.5%下调到了2.5%,并且2005年海外资源开发金融补助额将扩大到2000亿韩元(约合2亿多美元),大幅度加强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

表2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情况 单位:千美元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① 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简称。

在石油、天然气方面,到2003年上半年止,总投资42.4亿美元,回收34.5亿美元(回收率81%),其中在也门马里卜(MAREB)油田的投资额有7.43亿美元,回收资金16.41亿美元(回收率达221%);在褐煤、一般矿产开发领域中,到2003年上半年止,总投资17.1亿美元,回收资金10.4亿美元(回收率达61%),其中对帕希尔煤矿的总投资3.33亿美元,回收了4.49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135%,表现出很高的投资回收率。上述两项是韩国在海外资源开发投资事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成功案例。

4.持续不断的金融支持

韩国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金融支持主要有3种:①财政补贴。政府对下列4项工作进行国库补贴,即海外资源开发调查工作、海外资源开发技术及专门人才的培养、有关海外资源开发的国际间合作和技术交流、为推进海外资源开发的其他工作等。具体由韩国矿业振兴公社管理并发放补贴;②各式贷款。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贷款有4种,即各种资金贷款、海外投资资金贷款、对外经济合作基金贷款、海外投资资金的外汇贷款。仅2004年,韩国为海外资源开发计划贷款金额为630亿韩元,其中,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出资500亿韩元,矿业振兴公司出资130亿韩元。贷款比例都占所申请金额的80%,个别事项可获得100%支持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对贷款具有风险性的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免除担保,而且在事业失败时减免贷款本利,但是事业取得成功则征收一定金额;③优惠税制。韩国通过4种优惠税制对企业的海外矿产开发项目进行支持,即海外投资亏损金的准备制度、扣除国外纳税金制度、国外纳税制度和对国外红利所得的免税制度。

(二)有效的合作勘查机制

韩国政府为了尽早确定拟开发项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政府间矿产资源勘探合作,进而与具有资源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资源合作关系。

(1)对具有资源潜力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赋存有望区域,共同进行基础勘探,以确定矿体的规模、品位、发育程度等。以此提供矿产的可行性评价以及开发和增产中所需要的地质矿床资料,进行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矿产开发。共同调查事业分为国家补助事业、韩国国际合作团(KOICA)服务事业以及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申请者所做出的有偿民间技术支援事业三个部分。

(2)韩国政府通过在政府间能源及矿产资源共同委员会中担任咨询委员,及时掌握本国资源供给和贸易情况,以及与本国企业的进出口有关的问题。以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资源国为进出口对象,建立资源合作委员会,通过签署投资环境改善申请以及各国间支援方案等协议,确定民间企业进出口基础结构。

(3)为确保国内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产业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给,与资源国建立紧密的资源合作委员会,研究资源合作的加强方案。从1990年到2004年1月,韩国共与10个国家建立了政府间“资源、能源共同委员会”,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会晤。其中,先后与中国的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总公司等部门在陕西、广东、云南等省份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调查(见表3)。

表3 韩国与中国资源开发合作调查情况表

资料来源:KORES海外调查处,2004。

(三)高效的开发过程

通过政府的辅助和扶持、援助与参与,以及民间企业的加入,资金的融合等一系列程序,韩国开发海外矿产资源的运作过程高效且运转有力。开发工作分为3个阶段(见图3),3个阶段的有效承接就如同一株欣欣向荣的树木,保障了韩国经济发展所需矿产资源的持续供给。

图3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过程3个阶段图示

第一阶段,由政府主导选好目标,进行调查前准备。政府向国内外相关机构及当地派遣的人员,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并按国别、矿种、项目和矿山筛选对象。依据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企业向大韩矿业振兴公社申请海外矿山调查,公社根据是否为国家急需矿种而决定立项,并论证项目可行性(急需矿种以外的收取调查费)。国家对调查工作进行补贴,对可行性论证补贴50%。

第二阶段,仍是政府主导。政府采取援助或者国库补贴等方式分担企业风险,并积极与国外进行经验交流。通过航空及地表调查(采用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明矿床赋存情况、位置、规模、品位、储量、地质构造,并论证开采价值,选定开采点,同时制定探矿计划。该阶段国库补贴详细勘探、钻探及坑道工程,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第三阶段,民间主导。政府采用援助与参与及运用矿业振兴基金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调控。企业也逐渐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开始研究采矿、选矿、运输和生产的适当规模,同时制订生产计划,开始生产。最后通过单纯进口和开矿进口的方式,保障国家资源需求的稳定供给。在该阶段,大韩矿业振兴公社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基金发放贷款,对于企业在国外获取矿业权的资金、开展调查的资金、设备资金、土地使用资金及补偿资金贷款到80%,15年偿还;运营资金的一次周转资金贷款到80%,3年偿还;购买进口矿产的资金贷款到80%,2年偿还;贷款利息为6%~8%,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矿产品返回国内时的运输费给予国库补贴;本国企业汇出投资资金时,政府负担保险金;矿产品返运回国内,以及矿产品所得资金返汇回国内时,政府优惠税金。

三、对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总量丰富(我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国家,但人均拥有量却仅为世界人均拥有量的58%,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矿产必须从国外进口。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对外依赖程度已达20%以上,其中,铁、铜、铬、钾盐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的进口依赖程度已高达50%以上,成为世界上第三大矿产品进口国,而且98%以上的进口矿产是以贸易进口方式直接从矿产品国际市场上购买。矿产资源对外依赖程度的增加和进口方式的单一化,使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稳定供应存在明显的风险,影响我国的资源安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大量消耗矿物原材料和其他自然资源产品支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不可能完全依靠本国资源和本国市场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必须参与全球矿产资源配置。要在立足国内的同时,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求和建立境外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从而维护我国资源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韩国实施海外矿产资源战略的成功经验,可从以下几点着手开展工作,以有力推动我国开放战略的实施。

1.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制定长期规划目标及政策

在充分认识“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性和其事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建立相关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加强支持力度,引导和监督国内企业实施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效建立国外矿产资源开发推进体系。并从全球资源发展战略出发,根据我国国情、矿情,制定利用两种资源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对国外资源风险勘查开发活动加以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

2.完善对海外资源开发的经济援助制度

韩国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就积累了很多有关海外资源开发的经验及技术秘诀,相比之下,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缺乏必要的开发经验,且财力比较薄弱,暂难作出长远的投资决策。为提高我国企业国外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应建立健全各种补贴、金融、税制、保险制度,并制定鼓励政策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3.加强资源信息的收集及服务职能

建立能够提供矿产开发项目的信息,以及拟投资国的税制等投资综合信息系统,提高对资源信息的服务能力。建立能发挥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综合作用的资源开发综合技术部门,为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

4.积极开展资源外交战略,加强与资源所在国之间的合作

充分利用市场优势和当前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积极开展资源外交战略,与世界大的资源国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争取签订政府间的资源勘查开发合作与贸易协议,并运用包括外交手段在内的政治经济措施,保障我国境外企业合法权益。主要通过大力推行政府贴息贷款这一国际上通行的援外方式,帮助受援国建设当地或我国国内有需要又有资源的生产性项目,将援外与投资贸易结合起来,推动我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长期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作用,既帮助受援国发展经济,又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这应成为国家走出去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主动参与世界资源再分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5.设立国家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基金或专项资金

近10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企业私有化迅猛发展,西方国家从各自的国家利益出发,通过资源外交,推行矿产资源全球战略,建立资源战略储备,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已占据有利位置。这种控制对我国资源进口供应安全极为不利。为了实质性启动矿产资源“走出去”的战略,应设立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专项资金或基金,用于扶持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各国矿业法选编(上、下册).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

[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3]吴荣庆,胡小平等.矿产资源“走出去”开放战略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4]张应红,文志岳.我国亟须实施矿产资源全球战略.中国地质,2000(6):20~22.

[5]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各国地矿概要(内部资料),1997.

作者简介

金庆花,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实习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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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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