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此案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
对于张某所主张的两年租金应当分别处理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租金12100元的支付期限为2010年5月20日至6月1日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也曾于2010年6月5日向其主张过权利但此后张某一直未再向赵某主张权利因此此笔租金的诉讼时效己于2011年6月5日届满但对于2010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12100元而言其支付期限为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1日对此笔租金而言尚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对张某这部分租金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