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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

关于办理2010年《淄博电煤运输通行证》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交通局、公安局、高新区经发局、市交通局稽查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淄博管理处,高速公路淄博交通大队,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09年11月24日召开的全省电煤调运紧急工作会议提出的调运任务和工作要求,保证我市发电企业的电煤储备,确保我市社会用电安全和经济发展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完善煤炭储备运输快速通道的要求,经研究,办理2010年度《淄博电煤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发电企业要确定负责人一名,对需要办理《通行证》服务本企业的电煤运输车辆进行汇总登记,填报《淄博电煤运输通行证车辆汇总表》(附件1),持单位证明到市经贸委 交通科(张店区人民东路一号市纺织协会二楼)集中办理。联系人:王家峰、荣庆良,联系电话:3184261,电子信箱:jmwjtk@163.com
二、持有《通行证》的煤炭运输车辆,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交警及高速交警等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快速通道有关政策,确保电煤公路运输快速畅通。特别是在电力迎峰度夏和冬季供热期间,对目测未严重超限超载以及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超限超载10%以下的车辆不扣、不卸、不罚
三、各发电企业和运输单位(运输业户)要定期对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确保车辆安全设备齐全、性能良好;要对《通行证》加强管理,正确使用;登记备案,不得出借、涂改,擅自改变用途。车辆驾驶人员要切实规范装载,杜绝疲劳驾驶,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制定实施的有关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四、2010年度《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通行证》图样以蓝底黑字并设防伪标记(见附件2),如有丢失损毁可重新办理。到期后,由发电企业负责联系换发。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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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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