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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及其取得、变更、消灭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按照现行民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无例外地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权能: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利。由于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为法律上的占有。就某一区域的矿产资源而言,如果依法设定了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则依探矿权或采矿权对特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实际占有;如果未设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则依法由国家占有。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活动,达到矿产资源使用的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如前所述,国家不直接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是通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使用。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上交国家一部分作为所有者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国外大多数国家通过权利金制度实现国家(或王室)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我国借鉴了这一制度,采用向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办法,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又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变更或消灭矿产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处分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反映为由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权,决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设定、变更、终止。在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征用。有的观点认为,采矿权人依据采矿权占有、使用矿产资源并使其逐步消耗,再转变成其他物质和资产,国家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间接地实现了矿产资源的处分权。

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种类的所有权或者国家所有权,在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国家按一定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所有;另一种是征用取得。法定所有是指权属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而不依据他人的转让取得所有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就是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征用取得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授予的征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用条件下,将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强制性的征用方式收归国家所有。如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

(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变更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从一个主体移转至另一个主体。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禁止流通物。因此,其国家所有权不因任何理由发生变更。

(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消灭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消灭与矿产资源本身的消灭是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矿产资源本身的消灭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消灭的唯一原因。矿产资源的消灭有两种方式:

(1)因自然原因消灭。因自然的原因使矿产资源消灭或者改变矿产资源的性质。例如,由于地下煤炭的自燃,导致煤炭资源的灭失;由于水流、风化等自然侵蚀作用,致使某些可用于建筑材料的砂、石改变性质,成为土壤等其他类资源。

(2)因人工利用而消灭。因人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使矿产资源归于消灭,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消灭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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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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