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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发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山西采取三项措施保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


项目审批要卡严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建设项目,要统一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审查、审批或报批。对于未按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矿井,一律视为非法办矿,将责令其停工建设。新建矿区及矿井,以及需要扩界、改造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影响评价制度。严禁在国家、省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一级保护区(地质公园)、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环境功能保护区、重要水源地、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新矿井。开办煤矿必须有相应规模的煤炭深加工或转化项目。大型电力及焦化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单独办矿,但鼓励与重点煤炭企业联合、联营。


大型矿井要扶持


  我省将重点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的大型现代化接续型矿井,在对离柳、乡宁矿区的稀有煤种严格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同时,重点支持山西焦煤、大同煤矿、阳泉煤业、潞安矿业、晋城无烟煤集团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对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制止,省里不再审批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新井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对中小煤矿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要进行改革,保证到2005年底,全省中小煤矿实现壁式开采,淘汰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以及采煤工艺落后、回采率低、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各类小煤矿。


乡镇煤矿要规范


  对乡镇煤矿的生产经营行为,我省将从源头抓起,明确乡镇煤矿的产权主体,规范其经营方式,资源占用要由无偿变为有偿,从而避免掠夺开采、浪费资源等短期行为,解决多年来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突出问题。据悉,目前此项工作已在临汾市全面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将加快在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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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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