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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省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省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协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百度百科
参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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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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