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档 某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赞助支出已作为费用

某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赞助支出已作为费用

某白酒生产企业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发生100万元赞助支出,已作为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转让一台设备,取得净收入50万元,未作账务处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限期缴纳税款。但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缴纳,虽经税务机关一再催缴,至2009年6月仍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了解,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2009年7月,税务机关得知,该企业有一到期债权20万元,一直未予追偿。税务机关拟行使代位权,追偿该企业到期债权2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36+100+50=11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4×25%=285(万元)
(2)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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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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