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8年4月30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7年12月31日编制的利润表中的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8年2月15日完成。甲公司于20×7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至年末货款未收到,年末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假定税法规定可以按照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因产品质量原因,乙公司于20×8年2月10日将上述商品退回。假定除此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计算。
要求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答案】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贷:应收账款117
(2)借:库存商品.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成本80
(3)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100×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10
(4)借:坏账准备(117×5%)5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585
(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35
[(100-80-10-117×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235
(6)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2
[(117×5%-117×5‰)×25%]
(7)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12
(100-80-10-585-235+13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2
注: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5000+(117×5%-117×5‰)]×25%-235=124897(万元)